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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 遗 产 委 员 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是政府间组织,1976年11月,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内罗毕举行的第一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员国大会上正式成立。委员会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下设机构,负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根据该公约,设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和世界遗产基金 (World Heritage Fund) 。

  世界遗产委员会由178个《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中的21个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委员会内由7名成员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每年在不同的国家举行一次世界遗产大会,主要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录入《世界遗产名录》,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世界遗产委员会承担4项主要任务:

  1、在挑选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时,负责对世界遗产的定义进行解释。在完成这项任务时,该委员会得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的帮助;这两个组织仔细审查各缔约国对世界遗产的提名,并针对每一项提名写出评估报告。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也对该委员会提出建议,如文化遗产方面的培训和文物保护技术的建议。

  2、审查世界遗产保护状况报告。当遗产得不到恰当的处理和保护时,该委员会让缔约国采取特别性保护措施。

  3、经过与有关缔约国协商,该委员会作出决定把濒危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4、管理世界遗产基金。对为保护遗产而申请援助的国家给予技术和财力援助。

  世界遗产委员会还设立了“世界遗产基金”,规定资金来源包括:“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其他国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其他政府间组织、公共或私立机构或个人的捐款、赠款或遗赠”;“基本款项所得利息”;“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所得收入”;“基金条例所认可的其他资金”。“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政治条件”,缔约国每两年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纳款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专门设置了世界遗产中心,又称为“公约执行秘书处”。该中心协助缔约国具体执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建议,执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定。

  中国于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成为缔约方。1999年10月29日,中国当选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委员会成员。

  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于2004年6月28日在中国江苏省的苏州市召开,此次大会的口号是“保护世界遗产,促进共同发展”。章新胜担任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主席。2003年10月,在《公约》缔约国第14届大会上,章新胜又代表中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

  截至2004年7月,全球共有788处世界遗产,其中文化遗产611处,自然遗产154处,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23处。中国有30处世界遗产,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项,数量居世界第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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