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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遗产
发布时间: 2006-06-05 10:14:25 被阅览数: 1709 次

中国文化遗产

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彭常新
 
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以生动、直观的表现形态,记载和见证着中国五千年文明的悠悠岁月。由56个民族相融合的多民族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留下了极为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遗产。它们是中国古老文明历史和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重要见证,也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保护并利用好这笔珍贵的文化遗产,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此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即刻颁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采取措施防止我国珍贵文物流失境外。1950年以后,国家先后颁布了保护古迹、征集革命文物等一系列命令和办法,并从中央到地方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1961年,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走向成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呈现出一个崭新的发展局面。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形势,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吸收了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成熟理念和管理经验,确立了一系列涉及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一步科学、合理地调整了全社会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推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之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国务院分别于1992年、1995年、2002年三次召开了全国文物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并于199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前一个通知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地方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后一个通知则明确: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一系列重大举措,形成了我国文化遗产工作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我国“文化遗产日”的设立和文化遗产保护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以及总体目标的形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勾画了一幅宏伟蓝图,指明了文化遗产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过程中的前进方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与此同时,于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则为以上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于1982年颁布施行的文物保护法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文物工作面临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法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和文物工作的实际要求,管理制度上的缺失造成了文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和流失。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人违法、以言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属于政府和法人违法的典型案件比例增加;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制度仍不健全;文物流通领域的各种行为不规范、秩序混乱;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薄弱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立法机构的高度重视。从1996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启动了对文物法修订的工作,经过6年的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四次审议后终于表决获得通过。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范,对文化遗产工作所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正确回答,是我国文化遗产工作在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法律修订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把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作为国家法律固定了下来。这个方针是贯穿文物保护法的一条主线,也是指导新时期文物工作的基本准则。“保护为主”是核心,就是要把保护始终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抢救第一”是在做好保护工作的前提下,把抢救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合理利用”就是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永久保存的前提下,正确发挥文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加强管理”则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关键,是实现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保障。文物保护法确定的这个方针是一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不可割裂、各取所用。
中国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被损坏就不可能恢复。这一特征决定了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始终把确保文化遗产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建国以来,国家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文物普查活动,初步摸清了我国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区域和保存状况,建立了必要的文物保护制度。目前,全国已知地上、地下(内水、领海)不可移动文物约40余万处,在原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71处的基础上,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在核定公布前五批国保单位的基础上,又核准公布了1081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使我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增加到2352处。加上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已有7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成为国家指定受保护的重点单位。全国有103个城市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31处自然和文化遗产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评审通过,列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名录。全国有馆藏可移动文物约2000万件,建立了2000多座博物馆对其进行收藏、研究和陈列展示,每年有8000多个文物展览向社会开放,年接待国内外观众近2亿人次。
中国文化遗产又具有精华和糟粕两重性。因此要正确认识保护与继承的关系。强调保护的一面,主要是保护文化遗产中的那些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优秀部分。毛泽东同志指出:“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必须将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和古代优秀的人民文化即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东西区别开来。”所以,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继承的前提和基础,继承则是保护的目的和方向。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既不能注重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而忽视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能一味强调保护而妨碍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文化遗产保护还应当遵循原地保护的原则。文化遗产是构成国家文明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本要素,要保持其完整性和原生性,才能准确掌握其内在的真正价值,这就要求在保护遗产本体的同时,还要保护好与其共生的环境及相互间的联系。另外,文化遗产保护还应当遵循国际社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所通行的“保持原状”、“相对集中收藏”和适当“限定用途”等原则。
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是当今世界维护文化多样化、坚持民族精神的必然要求。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文化遗产对一个民族、国家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除了一般的文化意义,在政治、民族、社会和国家文化主权上都具有特殊的意义。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基础和源泉。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道德伦理和坚强不屈的民族精神。长城、故宫、敦煌、曲阜三孔、秦始皇兵马俑、布达拉宫等历史文化遗产,已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而遵义、延安、井冈山等中国革命的圣地,代表了中国革命前赴后继、百折不挠的英勇气概和英雄气节,孕育了中国深厚的革命文化传统;同时各个少数民族特点鲜明、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遗产,构成了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直观体现。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其本质就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和民族凝聚力。作为实物见证,各类优秀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直接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真理,维护统一,舍身取义,自强不息,励精图治,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奋发有为的伟大品格和情操,具有直观、形象、真实、可信的特点,是了解历史、认识国情、学习传统的重要途径和生动教材。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文化遗产在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将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不重视这项工作,是没有文化、缺少文化素养的表现。文化遗产是人民创造的,是广大劳动人民勤劳智慧的结晶,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来共同保护,形成以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新局面。首先,必须认真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深入调查全国文化遗产的存量和分布状况,建立科学档案,加强保护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其次,要加大各类博物馆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要鼓励社会各界兴办各种专题性博物馆,促进我国博物馆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各级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第四,要坚决依法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制止各种人为原因造成的文化遗产损毁和破坏。第五,要继续把普及文化遗产知识及法律宣传作为日常工作的有机部分常抓不懈,提高全民族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良好氛围,使“热爱祖国文化遗产,保护祖国文化遗产”成为社会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我国幅员辽阔,文化遗产在全国各地的存量及分布状况有很大不同。因此,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体制一直采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文化遗产的保护仅仅靠各级政府专门机构来做也是不够的,特别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形成合力,才能建立起良好、规范的保护管理秩序。除了文物行政部门外,公安、司法部门和海关承担着依法打击文物盗掘、盗窃等犯罪活动和文物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的职责;工商部门要依法维护文物流通领域的正常活动,制止文物市场贩假和私自出售国家禁止出售的文物的违法行为,维护健康的市场经营;城乡建设部门则承担着城市规划建设及旧城改造中,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及名村、名镇不遭受严重破坏的行政管理职责;此外,环境保护、旅游、宗教、民族及军队等部门和单位,在其工作职责和范围内,也或多或少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实现对我国优秀文化遗产的全面管理,只有各部门齐抓共管,才能起到实效,才能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我们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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