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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世界遗产保护体制概述
发布时间: 2006-06-05 10:12:14 被阅览数: 1546 次

 

闻  博 
 
世界遗产是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中国自198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各地发掘和整理民族及地方文化,开发自然资源申报世界遗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申报世界遗产的活动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积极响应,“申遗”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功。目前,全国共有31处遗产地被列入《世界遗产目录》,另有4项被列为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世界遗产的事业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四条规定指出,每一世界遗产的保护主要是该遗产所在地的国家的责任。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公约》仅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需要建立一个或几个机构来履行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职能及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制定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在我国,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作为世界遗产的主要管理机构行使遗产的国家管理职能,履行国家责任。其中,建设部主管世界遗产中属于自然遗产的部分、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文化景观;国家文物局主管世界遗产中属于文化遗产的部分;文化部主管世界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三部门对世界遗产分别管理,相互协调。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文化部的责任是对世界遗产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实际则由每一个遗产地的政府或政府主管机构管理。遗产地管理权可归地方政府行使,政府即是遗产保护、保存、展出、宣传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义务人;或由各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此类机构一般设立在各级地方政府之下,由政府直接领导或间接指导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针对文化遗产和双重遗产中的文化部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针对自然遗产和双重遗产中自然部分,确定了地方政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其中《文物保护法》确认了在事关世界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工作中,地方政府的确定不移的主体地位——充当着责任主体及财政支持的角色。从文物遗产单位的确定、公布,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保护范围之内工程的批准,文物遗址原址拆除或异地保护,毁坏文物的重建问题,一直到文物单位改变用途等重大问题上,都是需要各级政府来积极参与、引导指挥的。《暂行条例》在全国的风景名胜管理问题上规定:风景区的审定公布,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审批权归地方政府所有,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整个景区的人口、资源、资金等。
国家旅游局则通过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保证各类文化遗产景区旅游活动的正常运行;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与旅游对外交流合作,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扩大文化遗产影响,促进交流;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引导文化遗产类景区开发与建设;为文化遗产类景区发展旅游提供人才保障。实现通过发展旅游业,合理利用各类文化遗产资源,以便促进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十多年来,中国的世界遗产地是在相关部委的指导下,依托地方区域且以地方为主而建立的。其管理体制也是以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格局和状况而设,以地方各自为政为主导,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层次,体现出了各自的特色。
世界遗产是我国历史文化和壮丽山河的杰出代表,堪称精品中的精品。加入《世界遗产名录》,不仅是对世界遗产地珍稀资源的价值确认,体现出一种崇高荣誉感,而且,世界遗产特殊的价值与品牌效应,还会为地方带来巨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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