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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相关文件摘编
发布时间: 2006-06-05 10:11:38 被阅览数: 1452 次
2005年国务院相关文件摘编2005年3月26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比较完备、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意见》提出,要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工作来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002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步骤、有重点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为创建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保护工作;要加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人才培养。《意见》决定,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调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和普及教育活动。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的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通知》提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基本方针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一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二要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三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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